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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花观展享文创 北京市属公园76项活动庆新春******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徐婧)记者18日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获悉,今年春节期间,北京市属公园、国家植物园及中国园林博物馆准备了“民俗新春、新春红色游、冰雪游园会、新春赏花、新春观展、科普互动”六类共76项精彩活动,陪伴市民游客度过佳节。

  市属公园环境布置全部到位

  在景观布置方面,近2万盏红灯笼扮靓市属公园、国家植物园及中国园林博物馆的主要门区及场馆,近1500面道旗、600个福字、中国结让游客在公园里体会红红火火的节日氛围。除此以外,北海公园、中山公园、景山公园、国家植物园、北京动物园等公园,还展摆了春节特有的主题小品,让中国传统文化和园林景观完美融合。

  春节期间,市公园管理中心推出“民俗新春、新春红色游、冰雪游园会、新春赏花、新春观展、科普互动”六类、76项精彩活动,陪伴市民游客度过热闹温馨的新春佳节。

图为北京动物园新春小品景观。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图为北京动物园新春小品景观。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

  天坛公园、北海公园、中山公园、香山公园、北京动物园、陶然亭公园、紫竹院公园将开展向游客送福字活动,送去新春祝福与问候;中国自古便有敲钟祈福的传统,寓意风调雨顺、吉祥如意,香山公园在节日期间将敲响位于香山寺、碧云寺一南一北两座寺院钟楼的大钟,通过钟声传达祝福;景山公园在万春亭一层平台开展迎春纳福活动,游客可选购福条、福牌,书写新春寄语悬挂在纳福架上,取个好彩头。北京动物园和玉渊潭公园还将分别发售兔年生肖纪念门票及春节纪念门票。

  假日期间,香山公园、中山公园及陶然亭公园将开展红色文化活动。香山公园节日期间每天10:00、14:00在双清别墅、来青轩开展两场“金牌讲解员带您共话香山古今——打卡首都红色旅游新地标”活动;中山公园利用官方微博直播新春红色小课堂,讲述来今雨轩革命活动旧址的红色故事;陶然亭公园节日期间开展“陶然红色记忆”线上导览活动,通过公园微信公众号,以文字加线上有声导览相结合的方式,为游客讲述陶然亭的红色记忆。

图为玉渊潭公园环境布置。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图为玉渊潭公园环境布置。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

  六个花展将在春节期间开放

  春节期间,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第九届冰雪游园会继续开展,颐和园、北海公园、陶然亭公园、紫竹院公园及玉渊潭公园的冰雪活动仍在火热开展中,邀市民享受园林中的冰雪活动,过一个快乐健身的新春佳节。

  同时,六个花展将在春节期间向市民游客开放。颐和园第十二届“傲骨幽香”梅花、蜡梅迎新春文化展将在1月18日正式开幕,展出梅花、蜡梅树桩盆景及其他植物百余盆;中山公园“四季飘香”春兰展暨北京名人名兰展、“玉兔迎春”传统精品花卉展览将在春节正式亮相;香山公园碧云寺盆景花卉展和迎春花艺展,营造出高雅大气的迎春氛围;国家植物园首届兰花展将在除夕亮相北园热带展览温室及南园展览温室,100余种万余株兰花、年宵花装扮冬日,让公园成为花的海洋。

  新春观展,高雅休闲过大年。颐和园“冬日摄影与古桩盆景”摄影展、国家植物园(北园)“梦见的岁月”主题展览、北京动物园“大展宏兔”科普展览、陶然亭公园“传统民俗百科”展、紫竹院公园“日出新卯春暖兆福”——新春典籍文化展、“玉兔迎春——晁谷、舒乃仁书画展”、玉渊潭公园第十八届“春到玉渊潭”摄影比赛获奖作品摄影展等展览亮相,值得市民游客前来观赏。

图为中山公园环境布置。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图为中山公园环境布置。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

  市属公园文创产品全面上新

  科普互动活动是市属公园的一大热门亮点,这个春节,各家公园及中国园林博物馆均将呈现形式各异的科普活动,如颐和园节日期间每天上午开展的春节科普体验活动,让游客手工制作春节小礼品,梅花、蜡梅科普知识还将通过直播形式呈现给各位游客;天坛公园利用自媒体平台对公园里的福寿文化、仪树和海树、中和韶乐、祈福文化等进行科普讲解;香山公园通过手工制作纸艺花卉、观察收集冬季自然物等,让大自然的知识陪伴新春。

  景山公园讲解牡丹、柏树知识,国家植物园和北京动物园分别介绍植物里的“兔子”和兔年生肖文化;陶然亭公园为游客现场讲解年宵花的养护知识;紫竹院公园、玉渊潭公园利用自媒体平台讲解公园中的植物与动物;中国园林博物馆开展“新春园居文化活动”,让游客识得园林芳谱,切身感受园林魅力,用花木共创多彩家园。

图为北京动物园鹈鹕商店推出的十二生肖集章活动。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图为北京动物园鹈鹕商店推出的十二生肖集章活动。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供图

  此外,春节期间,市属公园文创产品全面上新。颐和园南九卿咖啡店在春节期间推出“好事发生”及“福禄寿喜”特饮,景山公园山右里咖啡店将推出春节特色花饮,北海公园春节到元宵节特供御兔迎春糕点盒,中山公园在来今雨轩提供新春下午茶套餐,让市民在公园里感受老北京的美食文化。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提示,节日期间各种活动参与方式,请关注各公园官方微博、微信了解更多详情。请市民游客提前预约公园门票及冰雪活动门票,扫码进入、轻松游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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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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